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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双酚及其衍生物禁令实施指南发布

更新日期:2026-1-5  来源:商务部  编辑:氯碱网   在线收藏
    欧盟双酚禁令(EU)2024/3190已于2025年1月20日正式生效,配套的C/2025/6721实施指南文件于2025年12月17日发布,1μg/kg的超严格检出限和全链条申报要求,让输欧食品接触材料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合规挑战。
    核心要点如下:
    一、管控范围
    几乎涵盖所有材料,延伸至间接接触部件
    适用范围:塑料、黏合剂、橡胶、离子交换树脂、印刷油墨、硅胶、清漆和涂层等几乎所有有机材质制成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,从原料、中间产品到成品全链条均受约束。
    关键扩展:即使仅为外部部件,只要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存在有害物质迁移风险,也必须符合禁令。
    豁免清单:依据法令附录II,如下产品可豁免。
    - 纸和纸板
    - 回收材料(因无意带入的微量污染)
    - 搪瓷制品
    - 宠物食品接触材料
    - 容量>1000升的大型固定容器和管道(但S/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除外)。
    禁用物质清单:
    6类物质已明确,未来动态新增
    全面禁令:在食品接触材料(FCM)中不得使用双酚A(BPA)及其盐类,且对于允许使用的部分双酚A衍生物(如双酚A二缩水甘油醚BADGE,CAS No.:1675-54-3)的材料制品不得检出残留BPA;
    动态管控:禁止使用根据欧盟(EC) No 1272/2008 CLP法规被统一分类为1A、1B类“致突变性”、“致癌性”、“生殖毒性”(CMR 物质)或 1类“内分泌干扰物”(ED物质)的有害双酚或其衍生物,且未来其他双酚或双酚衍生物被新增至(EC) 1272/2008附件6第3部分中的1A类/1B类CMR物质或1类ED物质时,也将被禁用(豁免除外)。
    以下为指南中列出的受控双酚类物质清单:
物质名称
(EC) 1272/2008
附录VI表3统一分类

双酚A
CAS No.:80-05-7
Repr.1B
双酚S
CAS No.:80-09-1
Repr.1B
4,4′-(1,3-二甲基丁基)二苯酚
CAS No.:6807-17-6
Repr.1B
酚酞
CAS No.:77-09-8
Carc.1B
双酚AF
CAS No.:1478-61-1
Repr.1B
四溴双酚A
CAS No.:79-94-7
Carc.1B

    二、合规要求
    超严检出限,全物质申报
    测试要求严苛:管控范围内材料中的双酚含量检出限为0.001 mg/kg(1 μg/kg),该检出限同时适用附件II所列两类豁免产品(生产过滤脱用聚枫树脂、用于生产容积大于1000升自承式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)的BPA迁移测试,和部分允许被使用的双酚及双酚类衍生物中BPA残留量测试。
    符合性声明(DoC)升级:所有适用于禁令的材料制品,无论是否使用BPA或双酚类衍生物,均须出具DoC并如实申报所有使用的双酚类物质(不仅限于有害种类)。所有经营环节(零售除外)均需传递符合性声明。
    三、过渡期倒计时
    不同产品节点各异,时间紧迫
产品类型
首次投放市场最终截止日期
库存清除截止日期
一次性使用终产品
(如金属包装、罐头)
2026.7.20
(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)
2027.7.20
(已灌装)
特殊一次性使用终产品
(用于保鲜果蔬、水产品包装,或仅金属外部涂层含有BPA的制品)
2028.1.20
(未灌装的包装可在市场上保留一年)
2029.1.20
(已灌装)
重复使用终产品
(如厨房用具、饮水瓶)
2026.7.20

2027.7.20
(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)
重复使用专业食品生产设备
2028.1.20
2029.1.20
(不得继续在欧盟销售)

    进入欧盟市场的所有产品无论产地,均需由进口商承担合规验证责任,适用相同禁令要求。法规中虽然未强制要求材料和制品开展检测,但为了证明材料或制品中无BPA及其衍生物残留,测试是最有效的合规验证方式。企业尤其需注意生产制造过程中被污染的风险,留给企业的过渡期已非常紧张。建议企业立即启动全供应链排查与检测,强化文件管理,尽早完成替代升级,避免因不合规导致产品被欧盟市场拒之门外。
    原文链接:
https://chinawto.mofcom.gov.cn/article/jsbl/dtxx/202512/20251203614177.s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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